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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发展慈善事业都作出了重要部署。去年10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发展慈善事业措施,并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省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类慈善组织日益壮大,慈善项目层出不穷,善款筹募稳步开展,慈善运作能力逐步提高,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和文化环保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同时,我省慈善事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募捐市场不规范、专业化程度不够、公信力有待提高、慈善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影响并制约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推进和规范。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是我省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保障机制。
  (一)明确一个目标,形成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慈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培育和监管制度全面确立,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提出三大举措,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要发展我省的慈善事业,必须加强现代慈善组织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的三大举措。
  一是完善慈善组织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向乡镇(街道)、村(社区)覆盖。支持多途径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 
  二是建设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各种网(站)点举办慈善超市。推动慈善超市转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
  三是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
  (三)突出六个重点,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慈善事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开展慈善活动进行鼓励和支持。
  一是突出“扶贫济困”这一重点,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机构和设施。
  二是推动慈善活动和项目创新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创新慈善募捐形式,探索新型捐赠方式,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允许慈善组织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推进志愿服务发展。加快构建志愿服务体系,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培训、时间记录和激励回馈制度,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四是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建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协调机制。
  五是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积极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力宣传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六是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相关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公共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四)着眼三个规范,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
  公信力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力,只有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一是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实施意见》区分不同主体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要求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二是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
  三是强化慈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浙江阳光慈善网进行信息发布。
  (五)完善四项措施,加强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须确保慈善活动和慈善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靠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是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依法查处。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法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六)强化四大保障,加强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组织保障、表彰激励、政策支持和环境营造,《实施意见》提出了四项促进措施,进一步强化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建立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职能。
  二是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鼓励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强人才保障,推进慈善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大力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慈善氛围。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加快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加大慈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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